宁德市民爆物品行业协会章程
宁德市民爆物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德市民爆物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Ningde Civilian Explosives Association,缩写:NDCEA。
第二条 本会由宁德市联盛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荣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牵头发起,由宁德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涉爆单位组成,是一个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加强行业自律,综合治理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中的安全问题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探索民爆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管理方式,保证我市民爆物品供应市场健康、合法、有序,促进我市工程爆破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有效地遏制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民爆物品服务经济建设的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社会危害性,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宁德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德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等活动场所设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北路39号4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开展民用爆炸物品治安法规的宣传和学习活动,增强本会成员单位领导和员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自觉性,促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二) 受公安机关委托组织开展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涉爆作业人员上岗前的治安法规和安全规范操作技术培训,保证持证上岗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三) 开展技术咨询与安全评估等服务,提高爆破安全技术水平与工程质量;接受有关部门及单位委托,参与爆破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与案件处理提出科学依据和公正的仲裁建议,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四) 总结、宣传和推荐各地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成功做法与可取经验,协调会员单位协助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监督检查,促进我市爆破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会员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 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保证我市民爆物品供应市场及工程爆破行业健康、合法、有序发展;
(七)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民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取得法定证照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企业单位,愿意支持协会工作,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会员。
第九条 本会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因违反治安法规而被依法吊销民爆物品的经营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除名或取消会籍者,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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