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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爆破作业现场电子记录系统使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点击数:2970 发布时间:2018-01-23


宁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爆破作业现场电子记录系统使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切实加强爆破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市局根据宁德实际,建立了宁德市爆破作业现场电子记录系统,通过系统准确真实反映爆破现场工作情况,督促爆破作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现将《宁德市爆破作业现场电子记录系统使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迅速组织辖区爆破作业单位学习运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治安支队。




宁德市公安局

2018年115







宁德市爆破作业现场电子记录系统

使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切实加强爆破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增强爆破作业人员履职履责意识,准确真实反映爆破现场工作情况,维护爆破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特制定《宁德市爆破作业现场电子记录系统使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二条【系统运行】 宁德市爆破作业现场电子记录系统的运行模式是在已升级改造的民爆物品远程视频监管系统基础上,通过在民爆单位客户端增设视频资料接入端口,将爆破作业现场视频资料存储备份到系统终端服务器,实现民爆物品远程视频监管系统功能最大化和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爆破现场监督管理的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 爆破作业现场电子记录设备适用于宁德市范围内的露天和隧道爆破工程,适用对象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人员(一般土岩爆破适用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单位记录仪实行人机绑定,不得交由职责范围外人员使用。

第四条【拍摄作业要求】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人员应从爆破器材运达作业点开始开启电子记录设备。爆破前,对爆破作业人员到岗到位和爆破器材的装卸、搬运、临时存放等进行拍摄;爆破后,对爆后检查、剩余爆破器材的清点和现场作业记录本填写等进行拍摄。非重大活动安保期间,炮孔检查、装药、填塞、联线、覆盖、起爆等技术环节可不纳入拍摄范围。

第五条【爆破前报告】 爆破作业活动拍摄前,参与装药、爆破、警戒的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佩戴爆破作业人员证(可将爆破作业人员证件彩印件封塑佩戴),面向监理人员以近距离的爆破作业地或民爆运输车辆为背景,列横队依次面向监理人员记录仪报告爆破作业人员单位\类别\姓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面向记录仪报告如下内容:“现在是** ** ** **时,我是***(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现正在***(爆破工程项目名称)现场作业,此次爆破作业共领用炸药***,雷管***。”

第六条【爆破后报告】 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再次面向监理人员记录仪,以近距离的爆破作业地为背景报告:“现在是** ** ** **时,今天,***(爆破工程项目名称)的工作爆破完毕,安全无事故,此次爆破作业共使用炸药***,雷管***(如有剩余清退***),报告完毕。”

第七条【数据采集】 记录设备所拍摄视频资料(含监理视频资料),露天爆破作业结束后当天内应立即送至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仓库报警值班室或企业日常办公地点的系统客户端视频资料接入端口进行上传,隧道工程爆破作业应在当次爆破作业结束后24小时内上传,上传前应在系统客户端视频资料接入端口页面准确填写爆破作业项目名称、当次作业起止时间、爆破作业人员姓名以及是否为备用记录仪上传等信息。每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只能对应一个记录仪,记录仪与爆破项目技术负责人绑定。如需变更绑定人员,需报市局治安支队同意并在现场电子记录系统中变更后才可使用。为应对记录仪临时故障等突发情况,每个企业及分支机构应配备至少1台备用记录仪。如发现爆破作业单位未按规范拍摄、上传视频的,市局将对单位予以加锁,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使用规范】 当天到现场实施爆破作业前,爆破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员应当提前检查记录仪的电池电量、内存空间并核对日期时间等性能情况,如无法使用或不符合现场使用需求,应立即更换并启用备用记录仪,爆破作业结束后在客户端视频资料接入端口上传页面中进行“备用记录仪上传”、“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备注登记。同时,对故障记录仪应立即与设备厂家技术人员联系排查故障,上报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爆破作业现场电子记录仪应当佩戴在爆破作业人员的左肩部或是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记录仪在白天使用时尽量避免逆光拍摄,夜间使用或光照不足时应开启红外模式(出厂时已经默认自动模式)。

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记录仪。对频繁使用的记录仪,每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充电,以满足下次工作需要电量;对多天或较长时间未使用的工作记录仪,每10天必须进行一次充电维护,以保证、延长电池的使用寿命。

第九条【管理规范】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记录仪存储档案台账,包含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地点(工程项目)等要素,指定专人管理。

记录仪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保持连续、客观、完整、有效。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除、修改原始资料。

严禁将工作记录仪与互联网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十条【监管巡查】 公安机关要加强爆破作业现场记录情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局、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实行分级授权管理,逐级设定管理权限,未经批准,非专管民警不得查阅、调取和复制本辖区外的音像资料。


抄送:局领导,宁德市局治安支队

宁德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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